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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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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思想概要

法家的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法家主张依法治国,最为重视法律的作用。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商鞅认为法令是治理民众的准则。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法要规范民众的外部行为。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度是人主为了治理天下而设置的,韩非子明确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强调法是一种成文制度,由君主设定,国家机关掌握,同时必须公布于百姓。 (3)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在法家的著作中,法与刑赏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他们将法称之为赏诛之法和赏罚之法。在两者中,法家偏重于罚,认为赏依附于刑,是刑罚的辅助,因此法家又将刑罚作为法的中心内容,认为法是刑罚的系统化、固定化。 (4)法具有强制力和制裁力。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禁令,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经常将“法”与“令”结合使用。法与令都具有禁止性,从消极的方面进行强制,而儒家则偏重于“礼”,从正面进行引导。法令的强制性在法家理论中表现为强制的制裁,这种制裁不是良心或道德的谴责,而是残酷的刑罚和赤裸裸的暴力。 (5)法律要公正、客观。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像量长短的尺寸等度量衡一样,作为人们的准则,并且对任何人一样客观公正。在春秋战国时代,宗法等级制度依然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儒家的引导,礼治依旧是主要社会控制手段。而法家从“道”的角度出发,认为“道”对世间万物是平等的,因此法律应顺从道德要求。 (二)法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的思想。明确指出法能保证君主的专制,防止臣民反抗。 (三)法的起源 法家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人类社会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靠自然生成的习俗保持社会的秩序。正如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里描述的: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家庭经济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即然这样,法律又是在何时出现的呢?按照历史进化论的观点,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识到法出自下世,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生产生活资料占有的不平衡性也必然导致社会不平等现象,占有生产生活资料的少部分人就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财富,法律就来到了人间。法家重刑思想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论价值彰显了法家思想家们思想争鸣的本意:长久的保持君主专制统治,实现富国强兵。法家的重刑思想源于春秋时期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击守旧势力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是法家经常推行的政策。法家人物当中,商鞅和韩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辞、极力赞美重刑主义,并提出系统的重刑主义理论。 法家的重刑主义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商鞅既是第一个系统提出人性好利恶害观点的人,又是最早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重刑论的思想家。韩非继承商鞅的重刑论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系统分析了使用重刑的必要性。韩非《韩非子·六反》解释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重与轻不只是以刑罚的外部形式为标准,而是以能否止奸为标准。足以使臣民畏其罪而不敢犯的刑就是重刑,不足以使臣民惧怕,民知其刑仍旧犯法谋私的刑就是轻刑。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让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这也就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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