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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6章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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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6章立法概要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立法概述 一、立法界定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字义就是订立法律。 班固(东汉)在《汉书·刑法志》中说:“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 司马迁(西汉)在《史记·律书》中说:“王者制事立法”。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立法主要是指制法设刑,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定含义不同。 (一)立法的概念 《牛津法律大辞典》:立法是通过“某一特定法律制度能有效宣布法律这种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意志的表示而慎重地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 《美国大百科全书》:“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通常用于表明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和立法程序的活动”。 第一节 立法概述(一)立法的概念 通说认为: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1、广义:是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首先,从性质上看,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其次,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 第三,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宪法的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民主原则 (四)科学原则 (一)遵守宪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是指立法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合宪性、立法内容的合宪性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等。 1、主体的合宪性是在所有法律制定的过程中,立法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并且立法的内容必须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超越宪法赋予的权限制定法律。 (一)遵守宪法原则 2、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的具体规定,不得与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 3、程序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凡是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规定者,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治原则 《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一法律条文表达了当代中国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 (二)法治原则 1、立法必须有统一的尺度,立法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得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2、立法必须注意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同时防止重复。 (二)法治原则 3、立法应避免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要求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在宪法或上位法为依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凡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者,该下位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主原则 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贯彻和实现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三)民主原则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法律条文表达了当代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四)科学原则 《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如果用非科学的原则指导立法,必然导致立法目标的落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是指立法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四)科学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它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它把法律精神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四)科学原则 (2)立法必须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不管是历史的还是现代的法律,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这种合理性本身就是科学性的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法律有不同的特点,但它们运行的基本规律则是大体相同的,因此,在立法时,合理吸收和借鉴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可以减少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四)科学原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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