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钢构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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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钢构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实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钢构工程 编号:临2015-033 中船钢构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 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8 月27 日 ● 除权(除息) 日:2015 年8 月2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8 月2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中船钢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 年6 月30 日召开的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 年7 月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方案及扣税情况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 年8 月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478,429,586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0.10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4,784,295.86 元, 剩余部分结转以后 年度分配。公司2014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 元(含税)。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 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元;如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则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0.009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具有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 的现金红利,依规定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 元。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 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8 月27 日 2、除权(除息) 日:2015 年8 月2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8 月28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5 年8 月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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