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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问题概要
浅谈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问题
一、聚焦争议: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是否合理之争
(一)反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者的观点
1、以“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角度出发的反对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欠薪行为犯罪化无助于欠薪问题的解决,欠薪问题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只有通过管理机制的完善来加以解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认为,将“恶意拖欠他人劳动报酬薪酬”的行为独立定罪缺乏合理性。他认为,这只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拖欠劳动报酬本质上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用民事手段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拖欠劳动报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还上升不到危害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度。
2、以“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角度出发的反对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认为,将欠薪行为独立定罪,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非重刑化、非刑事化的基本趋势和基本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室主任韩玉胜教授认为,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比较复杂,单纯将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不一定必要,也不一定可行。 云南大学的曾粤兴教授认为,刑事制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不到国家与社会迫不得已时不能轻易动用。随便采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劳动领域的纠纷是不公平的。
(二)赞成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法规制者的观点
1、赞成适用现有刑法规定者的观点
一部分人认为增设新罪名多此一举,因为刑法的现有规定就能为用刑罚打击“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找到依据。
这里又有四种主张,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另一种认为“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如果企业方的确是在恶意欺诈劳动者,比如不停地试工、不停地解雇,以这种方式免费榨取劳动力,这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这种诈骗行为,《刑法》中已有规定,专门增加一条“拖欠劳动报酬罪”似乎也没有必要。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反了《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现有规定。第四种观点认为违反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2、赞成增加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新罪名者的观点
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提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七点建议,其中建议之一是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009年3月的两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委员提交了 《关于修改刑法、增加欠薪逃匿罪的提案》 ,总工会原副主席苏立清委员提交了《关于设立 “拖欠劳动报酬罪”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行为的提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称,劳动报酬是一个人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应该得到刑法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认为,“在任何市场完备的国家,这种恶意欠薪的行为都会受到打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对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侯国云认为,恶意欠薪早就应该入罪。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认为,要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有效手段是在刑法中设立欠薪罪。 笔者认为,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对者的意见是不可取的,应该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进行刑事规制。
二、理念分析:简单修补抑或立法变革
(一)争论背后的刑事立法理念冲突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言下之意,法典不过是一种法律理念的载体。同理,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刑法规制能否建构以及如何建构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理念。从故意拖欠劳动报酬刑法规制问题的种种观点背后,凸显的实质是刑事立法理念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实质是犯罪化与体现刑法谦抑性非犯罪化的立法理念的冲突。
1、犯罪化和体现刑法谦抑性的非犯罪化 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世界刑法演进中永恒的主题,科学的刑法制度遵循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认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一种选择关系的观点,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对立起来,因此推断出对故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不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的结论。 实际上,非犯罪化虽然代表着刑法制度发展的趋势,但这并非意味着犯罪化就可以被忽视。 因为刑罚的轻重取决于多方面因素,诸如已然之罪的回顾、未然之罪的展望,而有一点更为重要的是要符合时代的文明。正如贝卡利亚所指出的,“刑罚的规模应该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将拖欠劳动报酬进行刑事规制与当今社会的犯罪化趋势是不相矛盾的。
2、侵害劳动法益犯罪化是当今各国的立法理念趋势
近代以来,与西方学界非犯罪化思想相反,在基本劳动权利的刑法保护方面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加强。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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