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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2015.0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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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2015.06要点

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 2015年6月 主 要 内 容 1、相关政策解读 2、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 3、城市综合管廊的施工方法 4、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行管理 5、国内部分工程实例介绍 1、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及地方政策 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 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5年计划 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0年计划 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号(2014-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经研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二、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建部门联合申报。试点城市应在城市重点区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将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排水等管线集中铺设,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解决“马路拉链”问题,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   试点城市管廊建设应统筹考虑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建设里程应达到规划开发、改造片区道路的一定比例,至少3类管线入廊。试点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另行印发。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四、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好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五、各地财政、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办建〔2015〕1号) (201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综合管廊试点城市揭晓(2015-04-10)  根据竞争性评审得分,排名在前10位的城市进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范围,名单如下(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列):包头、沈阳、哈尔滨、苏州、厦门、十堰、长沙、海口、六盘水、白银。 国家及地方政策 2015年4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63号):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形较为平坦的都市功能拓展区、重要地段或管线密集区,结合实际情况,规划试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规划。 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规划管线位置,需下地的管线应在建成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敷设。 国家及地方政策 目前,南岸区江南新城已制定了约82.8公里的地下管廊总体布局规划,总投资约74亿元,融资方式考虑部分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 国家及地方政策 2015年5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 建设区域: 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2、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 综合管廊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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