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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 1、定义: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2、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 3、代位追偿权的范围: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 例: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 )。 A .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6000元全归保险人 D.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4、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5、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保险法》第61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 (1)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举例(放弃赔偿请求权) 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转怒为笑, 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 4300 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 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追偿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 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 后就拒绝赔偿。 (二)物上代位权 1、定义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就代位取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权:保险人在赔偿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赔偿了后取得向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权一般通过委付实现。 2、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条件 (1)委付必须是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举例:P29 案例 2004.7,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损、三责、盗抢险等多个险种,期限一年、10月,他开车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全责。老王修车花费5000,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代位追偿权),在向老李追偿时,老李心中很愧疚,拿出了6000给保险公司,老王向保险公司索要多余的1000。次年,老王汽车被盗,他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老王10万。第四个月,车辆找回,保险公司与老王协商交回赔款领回车辆,老王不同意(物上代位权),保险公司对车辆拍卖,拍得11.5万,老王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1.5万。 第六节 分摊原则 一、定义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且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应该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投保人向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同一风险的行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总和未超过:复合保险。 二、作用:防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利益,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三、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合同约定) 1、比例责任分摊:将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除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责任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保险法》: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限额责任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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