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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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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要点

附件: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四章 校舍建筑……………………………………() 第五章 教育装备……………………………………() 第六章 师资配备……………………………………()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均衡发展程度提升,对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备和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条 标准的功能定位。标准是学校规划、建设、评估的基本依据。但作为检查评估尺度仅适用于新建学校,原有老学校受占地、环境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标准的,在运动场地、绿化地面积方面可适当放宽标准要求,教学用房单间面积在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前提下,也可适当放宽要求,评估标准应另行制定。 第三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适用于实行“六三学制”的学校。实行“五四学制”的学校按照办学规模相近的“六三学制”学校标准配置校舍(实验室、多功能教室除外)、运动场地、教育装备等;其中,理化生实验室、小学科学教室和多功能教室,按照每年级平行班数相同的“六三学制”初中、小学所配置的间数(面积)设置。低于“六三学制”小学最低规模的“五四学制”小学,按“六三学制”小学最低规模标准执行;高于“六三学制”初中最大规模的,应按比例适当增加。 第四条 标准的分类。鉴于我省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将学校建设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基本标准,以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为原则,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个别指标不低于《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教学需要的原则制定,对校舍用房做了适当调整。标准Ⅱ是较高标准,以略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为原则,适当补充、调整校舍用房及其设置,按照较好的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的需要制定,总体水平与我省原基本办学条件试行标准要求相当。标准Ⅲ为高标准,参照江苏、浙江等地标准,按照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制定。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 办学条件标准的选用。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标准Ⅱ、标准Ⅲ的选用,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也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选用。 新建学校应执行本标准。在新建学校规划时,占地面积应按不低于标准Ⅱ的指标进行规划,为学校发展留有余地。原普通中小学校应逐步通过改扩建至少达到标准Ⅰ(不包括单间面积标准)。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要根据学校现有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选用标准Ⅰ的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标准Ⅱ的要求。 第 学建设用房。 第九条 学校必须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和配置装备。标准是根据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校园规划和建设特点制定的,各类用房的配置、校舍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和教育装备等有关内容,都有较强的针对性。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除执行本标准外,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校舍建筑结构、平立面形态、消防疏散、楼梯走廊、安全防范措施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 第十条 学校布局。既要考虑城市与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又要充分考虑生源变化趋势。 第十一条 学校服务范围。要尽可能方便中小学生,尤其是小学生就近入学。学生应避免穿越高速公路、铁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等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规划及调整,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9号)的要求。原则上农村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初级中学,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置2所初级中学,并保持学校规模适宜。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就近走读上学,不宜安排寄宿;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小学生走读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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