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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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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 学习目的:掌握公民基本权利的各大内容,能够用客观眼光看待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 学习重点:平等权\政治权利\社经文权力 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 附《国籍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公民与国籍法相关,是宪法权利和人权的直接主体,更具有宪法学的意义;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它是指以其存在和活动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层、阶级和社会集团,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因此它更具有政治学和宪政学的意义,在当代社会的人民是权力的直接主体。 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公民的外延大于人民的外延,公民的外延除了人民的成员外,还应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公敌的本国公民。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 从宪法与究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主要区别是: (1)国家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是国家机关,在我国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对方必须绝对服从,而公民权利则是一种资格或可能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公民只能诉诸国家权力。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联系 (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占公民中的绝大多数。 (2)公民中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参与政治的权利,实际上包含着国家权力。 (3)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也要靠国家权力来保障。 (4)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5)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对公民权利和自由构成一定的影响。 (6)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一代人权:以消极自由为主 传统宪法以消极自由为主 前提假定:个人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自由计划安排活动;个人是有能力自给自足、独立生存的主体,不需要因而也不允许国家干预。  转折:社会主义革命,1930年代经济危机证明市场不可自我调节。  个人在社会面前是渺小的,缺乏必要的信息和彼此自动合作的能力,需要国家保护和管理。 自由市场的自我调节是一个神话,且加剧社会不平等,未必能保障生活底线,国家有义务提供。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包括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闲暇和娱乐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 《世界人权宣言》首先在国际层面将这一类人权包含在人权概念中,此后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类人权。 这一代权利又被称为“积极权利”,即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它们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 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 20世纪40、50年代,随着非洲、拉美等殖民地国家的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发展权、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所确认。 联合国1979年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86年通过了《发展权宣言》 权利保障的程度:有限还是无限 无限权利受到绝对保护,不受任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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