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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14项原则 有些规定,如二审终审、陪审、上诉不加刑、刑事司法协助等属于制度 原则与原则之间互相关联,形成统一整体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依靠群众(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审判公开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国家追诉的含义: 广义:包括代表国家的各专门机关依照职权发动刑事诉讼、侦查犯罪和起诉犯罪的各项活动 狭义:仅指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国家追诉原则的基本依据: 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 被害人往往缺少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而且易受个人复仇情绪、恐惧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许多案件并无明确的被害人 注意: 国家追诉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日益强化的结果 实行国家追诉,并不排斥或妨碍公民个人在追诉犯罪中作用的发挥 二、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 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 审判须以起诉为前提 审判受到控诉范围的限制 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三、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1.起源——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2.近现代——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论犯罪和刑罚》 (1764年) 作为立法形式,最早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当属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此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 3.二战后——人权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基本含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内容: (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 (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包括的具体规则 1.沉默权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2.控方举证规则 3.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应被禁止 4.“疑罪从无”规则 注意: 无罪推定系针对有罪推定而言,所谓有罪推 定,是对纠问式诉讼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 被告人是诉讼客体,无辩护权 口供是主要证据来源,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 审判不公开 司法与行政不分,控诉与审判不分 被指控人可以不经司法程序而被定罪 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暂时性的法律状态。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 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 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 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 2、司法独立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它作为一项诉讼原则,不同于西方在政治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原则。后者作为国家政治制衡体制的一项要素,属于国家政治原则范畴,而前者只是一种“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3、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法院整体独立(或称外部独立) 法官个体独立(或称内部独立) 法官的职业特权,如任期和任职条件得到充分保障、法官在审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法官的裁判结论不得列入议会讨论议程等 法官应当遵守职业伦理准则,如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不得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任职、不能从事商业活动等 不但在审判阶段独立,在审前程序中也是独立的 4、司法独立的保障 1.组织保障(司法机构独立;经费、设备和编制独立) 2.身份保障(任职终身制、职务豁免) 3.经济保障(高薪制——养廉;体现地位与尊严;适应责任) 4.资质保障(精英化——法律的专家、丰富的经验、高尚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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