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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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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概要

物权法案例分析 第二组 周茜雅 赵思琪 陈晓莉 黄涛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案例;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 最终到底是谁取得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 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张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案件中张某未经登记,所以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 案例2 甲住一商住楼的二层,一层是商铺,房产属开发商所有。其中一间商铺被乙承租开办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经常通宵打麻将,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楼下的洗牌声惊醒,无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关闭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将的时间,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噪音。乙虽然答应,但并没有改善。于是,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将的时间。 甲的请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种物上请求权?说明理由。 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甲的住房与乙开办的棋牌室系楼上楼下关系,是相邻的两处不动产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由于棋牌室的噪音影响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邻方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第九章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光等有害物质。甲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具体表现为请求排除妨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正在遭受损害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 案例3 1999年6月20日,A公司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该贷款担任保证人。该保证合同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由 B公司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该信用社为保证该贷款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予以担保。A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表示同意。该信用社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成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等登记。2000年6月20日,借 款 期 限届满,原告信用社多次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无力还款,于是信用社要求BC公司偿还A所借款的本息,俩公司互相推诿,均不予偿还。信用社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C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A所欠60万元及利息。 问题;信用社可否同时要求BC两公司偿还本息?如果可以,是否有先后顺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在两个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的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应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案例4 1996年,吴某购买了一套将近64.73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仅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后,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为此,吴某与发展公司发生争议。经多次协调,200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发展公司同意吴某提出的在栋距之间搭建阳台的要求。但该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履行。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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