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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权的性质 ①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②人格权为支配权 ③人格权为绝对权 ④人格权为专属权 3、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 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 区分意义在于:凡关于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应适用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则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而应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三)人格权保护之意义 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准。 二、特别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二)姓名权 (三)肖像权 (四)名誉权 1、名誉权的意义 自然人的名誉,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 法人的名誉,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 2、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①散布了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 ②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③所散布的不真实情况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 3、关于侵害死者名誉 侵害死者名誉,包括三种情形: ①仅造成死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与生者无关。 ②因侵害死者名誉而导致死者遗属的名誉受损害。 ③侵害死者名誉并不对死者遗属的名誉造成损害,但损及遗属对死者的敬爱追慕之情。 4、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撰写、发表文字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2、侵害人格尊严的构成要件 ①确实进行了某种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 ②在一般人看来该行为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 3、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六)自由 1、人身自由 2、信仰自由 3、言论、出版等自由 4、通信自由 (七)隐私权 1、隐私权的意义 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2、隐私权应为独立的人格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创作自由与侵害隐私权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创作自由的要件是:看是否已造成超过社会容许限度的重大损害,并具有故意加害的目的。 ①作品的性质 ②作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 ③作品故事涉及的事实与现在的时间距离 ④作品的公益性 ⑤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八)婚姻自主权 三、人格权的保护方法 (一)除去侵害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住所的意义 住所,指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之中心地域。 二、住所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甲住院,预定近日开刀,因血型特殊,血库存货不多,为安全计,与同一血型之乙,订立卖血契约,手术前夕,乙拒绝输血。试问:①甲得否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损害赔偿?②设乙输血后,装于袋内,被丙所盗,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2、甲病故,立有遗嘱,捐赠眼角膜与乙医院,其效力如何?设甲未立遗嘱,其继承人丙得否允许移植其眼角膜?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偕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省亲,闻其妻住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1/10,遗赠于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试问丙的遗产如何分配?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一、出生 (一)出生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出生,有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通说为全部露出说。 (二)出生的要件 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三)出生的证明 一般以户籍簿所登记的时间为准,但户籍簿之记载仅具推定的效力。 二、胎儿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即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瑞士、台湾采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德、日采此主义。 3、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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