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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行政程序 本讲重点 一、程序的价值与意义 二、基本程序制度 第一节 程序正义相关问题 1.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必须公正地听取其利益受到不利决定的当事人的意见 【为什么说“自然”正义?】 ?诉诸宗教故事,以获得神圣性、永恒性 1723年英国的一个判例中,法官陈述“我记得一个十分博学的人在这样一个场合说过,甚至上帝本人在召唤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通过其判决。‘亚当,’上帝说,‘你在哪里?你难道没有偷食我诫令你不得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诉诸人类理性,以发现比制定法更高的法律渊源,表达正义的普遍性。1610年,柯克在一个案件中声明,如果法律让某人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或以别的方式“触犯普通的理性”,法院可以宣布该法无效。 【自然正义原则在英美法中的地位衍变】 在英国,由于与议会主权原则相抵触,现在,自然正义被视为解释制定法而不是推翻制定法的一个范式,即议会不会作出相反规定。 在美国,自然正义的实在法化,即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4条中确立正当程序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规则,都在1946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中得以规定下来。而一系列关于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的判例,也使得程序“有章可循”。 【简略的结论】 ? 在社会的结构、组织、行为方式、意识与观念日益世俗化、合理化、理智化的背景之下,传统上朦胧地诉诸神圣宗教或者直觉上的普遍理性的作法,已经失去其古老的 地位。宗教教义或者故事,几乎不会在世俗的法律实践中作为直接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法官也不会直接基于直觉上的普遍理性理由,来进行裁判。 ? 随着自然法信仰的衰落,实在的宪法、制定法、规章、判例、契约成为法律推理与结论的依据。当然,在历史上,西方法律受基督教影响巨大,自然法也曾经长期盘踞人们的法律观念和实践之中,许多法治原则与规则已经通过司法得以深入人心。 ?在世俗化、合理化、理智化的时代来临之时,人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赋予这些原则、规则以立法的形式。对程序正义普遍性的信仰,也表达在这些立法之中。 2.程序正义普遍性问题 【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之争引出的困惑】 ? 文化普遍主义旨在发现人类文化的共同结构或者普遍规律,如进化论者给出文化演进的阶段模型;文化特殊主义强调各种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性特征,相对轻视和避免宏大的理论建构。 ?文化特殊主义给出的研究方法是令人深思的。一方面,其希望每个人首先学会容忍、了解、理解他者和差异,不要以局外人既受的概念、术语、理论来想像别人的境 遇、感知,“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更不要凭借这样的想像来为别人的幸福谋划“强制”方案(法律);另一方面,即便贴近、了解他人,也不要自视肯定能够完 全体悟、感知那个人的体悟与感知。 ?文化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争的结果,在当代似乎显现出后者的胜利,也产生了一种相对主义的倾向。具体到这里所讨论的主题,可能由此产生一个疑问:程序正义的观念存在普遍性吗?或者,易言之,来自西方文明的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是否有着类似的对应? ? 显然,无论从其渊源还是发展来看,中国的确没有类似的法律文化。不过,文化普遍主义并未真正失去其地位,究其原因,可能有许多,其中也许包括人们有着一种希 望认知规律的潜在倾向。在这里,具体化为:自然正义的法律文化虽然在中国没有,但是否存在一种类似的反映自然正义的观念呢?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程序正义普遍性的想像】 (1)来自古埃及的教诲 假如你是领袖, 就应平心聆听诉求; 切勿阻止他 将满腹冤屈洗净。 比起求得胜诉 不幸人更渴望倾其肺腑。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若禁止别人陈请 人们会问:“为何拒不聆听?” 并非一切诉求皆得认同, 善意聆听却可抚慰心痛。 Ptahhotep之教诲 (埃及第六王朝,公元前2300-2150年)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2)古中国的谚语 在中国,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许并非这个民族所缺乏。唐太宗李世民曾经问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已经是家喻户晓的谚语。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3)想像 因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想像的断言,人类在社会生活之中总是存在许多共性的方面,有着共同关心的问题和共同持有的价值与信念,没有任何理由在我们的制度建 构与运作中拒绝反映普遍人性的价值。刘燕文在法庭审理中喊出“我就是要知道我是怎么死的!”,也足以表达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正义呼声。 一、程序正义的普遍性 (4)寻找或者达成共识的途径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相对封闭的个体,我们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自己,更何况真正了解、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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