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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理在卫生法领域的运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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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此案的关键是:第五层过滤是否法律规定饮水机取得卫生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即申请人是否具备了解除禁止的条件。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审核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评审专家以未发现“独立包装的反渗透膜组件”、申报不实为由作出了“建议不批准”的评审结论 。那么,“独立包装的反渗透膜组件”是否法律规定的生产此类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果不是,则可以认为申请人具备了获得许可的条件,“申报不实”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则这种“不实”不构成申请被拒绝的的理由,相反则可以拒绝。 以“违章建筑”为例,说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关系。 本案拓展问题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项目的合法性问题。第一,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最接近的条款是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但这两条都不是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规定。第二,这一许可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第205项。 案例二: 甲将店铺租赁给乙经营餐饮业。乙依法申领了《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为该店铺。租赁期间,乙认为甲未全面适当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遂停止支付租金。其间,甲发出了催款通知并提出单方解除租赁关系。之后,承租方停止经营活动。甲又将该店铺出租给丙。丙在与甲签订租赁合同后依法提出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证申领地址也是该店铺。卫生行政部门在初审时发现同一地点曾经颁发过《食品卫生许可证》且该证件仍处有效期内。遂要求乙到卫生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在多方联系乙未果的情况下,甲单方提供了与乙的合同解除证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撤销乙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并向丙颁发了《卫生许可证》(以下称新证)。 乙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颁发被丙的《卫生许可证》,被告胜诉。 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问题。 第一,甲与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仍然有效?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纠纷应当这样解决? 第二,行政机关能否以甲方的单方面解除合同为由,撤销乙的《卫生许可证》? 第三,丙与甲的新的租赁合同能否作为丙具备获得卫生许可证的条件? 本案拓展问题 本案中反映出一个基本的、但又是困扰多个部门的问题。先看处理机关行政决定的法律逻辑:乙因对租赁场地失去使用权致使失去生产经营的条件,因此应当撤销已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丙取得同一场所租赁权,具备了经营条件,依法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场地是经营的条件还是符合卫生标准的条件? 反映的普遍问题是: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关系,推而广之是经营主体资格确立的一般许可和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特殊许可的关系。场地失去的最直接的法律效果是经营资格的丧失,而不是不符合卫生标准。严格而言,应当提请工商局依据乙失去经营场地注销其营业执照(前提是甲对乙的租赁合同有效),然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许可证。 案例三: 案情:2008年10月9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对一个中医诊所进行检查室,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取证后依法实施了处罚。该诊所开设者不服向法院起诉,诉称其并非无证,只是其许可证过期失效,曾十一次向该市卫生局申请换证(延期),被告均未予办理。导致现在无证的局面,并不是原告的过错。 结果: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对抗被告认定的“原告无许可证”的事实。 分析: 1.此案行政处罚错误。如果原告的陈述是事实,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许可证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因此,该案原告实为有证经营,处罚违法。 2.法院判决错误,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处罚行为。 二、行政处罚类案件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理: 第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第二,法律对该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处罚;第三,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 (二)行政处罚合法的一般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有法定机关做出;第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适用法律等正确;第四,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四 案情:某市卫生局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张某进行治疗,在责令整改无果的情况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该企业实施了处罚。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称:该企业为改制企业,张某是改制前企业的退休职工,其职业病患者待遇应当由原企业承担。 评析 本案涉及违法主体认定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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