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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案例概要
[评析] 这位职工的死亡是不幸的,特别是对他的家庭而言。他的家庭提出要认定工伤,完全可以理解。但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按法律规定说话。 首先应当查明该职工的死因,确定不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由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都是职业伤害,该职工显然不是因工作受到的伤害,故按该条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强调“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该职工“感到身体不适”时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不符合该条规定,故也不能视同工伤。而如果该职工是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然后去卫生院看病猝死,则可以视同工伤。 [案例6] 一企业退休人员受邀请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时,不慎摔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原单位的活动而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也不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而应按日常意外伤害处理。 [案例7] 李某,女,系某长途客运公司的一售票员,李某曾是下岗职工,当初为实现再就业,以临时工的身份到长途客运公司工作,始终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该客运公司的工作证。2007年4的一天,李某和客车司机王某载满客后,从济南开往潍坊,途中客车司机王某在开车时发短信,不慎使客车撞在路边的树上,致使李某腿部粉碎性骨折,去医院后只能做截肢手术。又知,长途客运公司给公司职工买了集体意外伤害保险。问李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她能享受哪些赔偿和待遇?公司认为李某不是他们企业的员工怎么办?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8] 待业青年陈某为应聘广州某公司电工职位,到该公司接受安装光管操作考核。考核时,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孙某从竹梯上跌落,造成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长斜形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当即送其到医院救治。医院给孙某作螺丝钉内固定术,要求其一年后回医院复查,摘除内固定物。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孙某已用去医疗费数万元,因而陷入困境,生活无着落。孙某认为,自己是在被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应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招考公司应支付本次和摘除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并发给工伤津贴以及住院伙食费等补贴。该公司则认为,孙某是待业青年而非其职工,不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但又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此事,只好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 思考:陈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是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由于孙某应招考核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被正式招用,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应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孙某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应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那么,在招聘期内发生伤亡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呢? 招工应聘者在招聘期内,由于与招聘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伤亡时不宜按《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不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招用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的规定处理,即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王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9】?2002年2月21日,某建筑公司在学校内施工,上午11时30分左右干完活,务工人员王某在工地吃了工地负责人派人送来的包子并在工地休息,下午1时许,王某与另一务工人员在台阶上下棋时,在院内学习驾驶的张某(外单位人员)驾驶的轿车突然冲上台阶,将躲闪不及的王某撞成重伤。请问王某能否认定工伤?问什么? 【评析】 王某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即判断受伤者所受伤害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王某受伤是在工作地点,但不是在工作时间,更重要的是他的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而是外在的、与工作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他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应按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由肇事者赔偿其损失。 【案例10】 孙某是某金融机构退休工,1998年9月上旬申请退休,经过该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后,孙某于1998年9月14日正式退休。1998年9月27日,该金融机构下发文件规定:“已办退休手续的正式职工,在职期间经本人签名发放的贷款,不良贷款超过全部贷款额30%的,每月发生活费18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孙某认为该文件规定不合理、不公平,多次向该金融机构及上级金融机构申诉,无果。2002年3月,孙某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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