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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整理表概要
目标人群申领(或保障)程序待遇范畴条件申请审批发放形式/类型数量(标准)(一)社会救助公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1、2、3;专项救助:4、5、6、7、8。另还有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城市居民(持非农业户口):(1)“三无”人员(2)失业人员(3)在职、下岗、退休人员(4)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填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自申请起30内办结;书面通知未获批者、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月发放尽量通过金融系统社会化发放货币(低保金);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发放各城市政府确定标准“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其他人员差额享受。居委会受委托可以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可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已享受者定期核查对批准享受的以户为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虚报、冒领等骗取享受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农村居民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核算:按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村委会受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委托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最终审批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帐户货币/现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标准(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差额发放;也可分档发放申请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要向社会公示3.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村民(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或其无赡/扶/抚养能力村民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因年幼和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公告,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民族)乡、镇政府审核;(民族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20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20日内),批准的发给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分散供养——村委会提供(可委托村民提供照料)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教)(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所需费用)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供养的核销,由村委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民族)乡、镇政府报告,经其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证书4.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城市:(1)城市居民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已参加医保但个人负担仍较重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农村:(1)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2)其他农村贫困农民城市: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填表、证明材料)农村: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书面申请,填表、提供(医疗诊断书、费用收据等)证明材料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医疗救助部门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区(县)民政局后签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农村: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和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复查核实,签署审批意见、核准金额(书面通知未获批者并说明理由)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救助对象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多种方式救助:参保、参合费资助,自付费用补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住院救助(主要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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