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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教学基本内容]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重点)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重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向它国寻求司法保护,以及在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外国人享有何种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何种民事诉讼义务。 (一)一般原则 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制度,往往附有对等或互惠的条件。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2006)?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一般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作为补充,各国都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能力 (三)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 1、各国立法都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英国、美国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已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必须亲自出庭。 *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虽然都允许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但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法院地国律师。不同的只是各国在诉讼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上有区别。 2、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在驻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无需经过当事人的特别委托。但是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或当事人自己承担保护自己权益的任务时,领事代理即告终止。 [思考题】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 (1)领事代理是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领事官员为领事代理时,不是以律师身份或私人身份出现,而是以领事官员的身份出现的并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律师代理中的诉讼代理人则是以律师身份出现的。 (2)领事代理权是领事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取得的,无需当事人的特别委托;律师代理中的律师则是基于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取得代理权的。 (3)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一旦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亲自参加了诉讼,领事代理即告终止;律师代理通常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后,方能终止代理关系。 (4)领事代理一般是义务的且无偿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律师代理中则往往需由被代理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一定的报酬,具有商业性质。 3、我国关于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的规定(重点)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委托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当事人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且该使领馆官员不得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 (4)授权委托书要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事诉讼法(2013)》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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