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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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集美区关于落实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147号),根据《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厦府办[2015]194号)和《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入驻集美辖区且经认定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及台湾青年。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集美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的优秀台湾青年经区众创办审核认定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三章 奖励政策、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推进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在集美区设立各具特色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对设立在我区并经我区认定的创业基地,享有我区对众创空间的运营扶持政策,集美区台办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福建省和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协助落实省市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推荐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对成功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并满足相关条件的,由集美区台办协助申报省市奖励资金。 第四条 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对入驻我区经认定的创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众创办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入驻情况等进行评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内容需符合集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三)入驻创业基地满3个月(以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日期为准)且正常运营; (四)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并确认入驻。 参加评审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由专家按照《集美区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细则》进行评审,评审分数低于70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5万元;70分(含70分)至85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0万元;85分(含85分)至95分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5万元;95分(含95分)以上的团队,给予拨付创业启动扶持资金30万元。区众创办每3个月组织一次项目评审。 第五条 对获得全国性或国际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项目并落地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拨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项目所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优胜项目应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 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入驻集美区内创业基地创业的台湾青年,可免费入住集美区政府安排的公寓楼,入住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入驻创业基地创业但未安排入住免费公寓、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凭租赁合同和票据按实给予补贴,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仅限在一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申报一次。享受免费住房和租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给予办公场所扶持。鼓励创业基地根据自身条件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 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另行在集美区租赁场所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组织评审,对其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按不超过按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自主在集美区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创办企业,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组织评审,对其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费用按不超过软件园三期租金标准的9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成功推荐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入驻我区创业基地创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可以是民间团体、商协会、大陆团队或台湾团队)给予奖励,每推荐1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且入驻创业基地满6个月并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经区众创办审核,给予5000元奖励。 对中介机构为创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提供设立企业的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出具证明,每服务一家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补助。 第九条 优秀团队奖励。经市台办确认,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3年);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青年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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