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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1~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分析: (1)周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交费不到一年。 (2)不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给付1个月工资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调换工作岗位。 劳动者与单位签署不办理社会保险声明 2006年郑女士到郑州市某公司工作,当时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单位要求出具声明,声明内容为:本人领取全部工资,单位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本人也不得就社会保险事宜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现在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为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郑女士现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当时单位让郑女士出具的单位不给她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郑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劳动者与单位签署的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社会保险事宜自行约定。 这些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协议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属于无效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根据该解释,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第四节 工伤保险 学习目标: 了解工伤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 掌握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重点掌握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由于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本人及家庭收入中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必要费用,对其本人或由本人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所遭受的必须是职业伤害和危险,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3.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4.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 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工伤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1884年7月16日,德国公布的工伤保险法案《劳工伤害保险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这一原则被称为“职业的危险”或“无责任补偿”原则。 我国职工的工伤与职业病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就对工伤保险待遇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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