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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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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要点

? ?? 2002年3月18日傍晚,张某晚9点在家看电视等丈夫时听到有人用钥匙开门。等到她一转身的时候,突然发现两个陌生的蒙面男子,手持钢刀,向她逼来,此时一个男子拿刀逼着她,另一男子在屋里搜了一遍,把他们认为值钱的以及便于携带的东西装了一包。只听这个男子对张某说:“不准报案,要是公安知道了,小心你们全家的性命。快撤!”说完,消失在夜幕中。 正在此时,楼下防盗门响了,张的丈夫往楼上走来,看着张某的那个男子正欲离开,小张抱住那个男子大叫其丈夫快回家抓贼。蒙面贼推倒小张,夺路而逃。与李某两人在屋里扭打起来, 蒙面贼,翻身把小李压在身下,用双手掐住小李的脖子,企图置他于死地。在这紧急关头,小张下意识地拿起一把刀,刺向正欲行凶的歹徒……那男子挣扎了一下,慢慢松开了双手,倒在血泊中.?? 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二者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 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二者是否受损害的情况不同 某日晚, 外地来沪打工者余某、周某来到军工路某处,分别爬上两根相邻的电线杆,用大力钳剪断四根电线。两人下地后,还未来得及将盗得的电线带走,即被正在巡逻的联防队员发现并报警,附近某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正欲逃窜的余某、周某抓获。据查,被剪的四根电线中,一根是供电线,另三根是电话线,已经造成五家单位因停电而停产、附近数百户居民电话中断的严重后果,造成经济损失近20万元。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罪并罚,判处于某、周某有期徒刑。 【问题】吴某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实行行为? 吴某(男, 45 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内部就能否立案发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理由在于 : 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又因为听了吴某的怂恿乘坐了飞机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立案 【问题】本案中哪些行为成立刑法中的不作为? 被告人邹某,女, 31 岁,某县幼儿教师。 1985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 时 ,被告人邹某带领 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 5 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 16 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 75 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立案。理由在于 : 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因而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亦即犯罪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事实。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侵犯直接客体所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 间接结果,一般是指在犯罪完成后,通过危害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而连带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 3、基本结果、加重结果和减轻结果 基本结果,又称构成结果,(对应的是基本罪状)。 加重结果,具备了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又故意或过失地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结果,而且对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放火导致巨大损失;失火导致特大损失等。 (三)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在定罪中的作用 (1)属定罪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罪于非罪; (2)属既遂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既遂与未遂; (3)危险结果,划分危险犯的罪与非罪; (4)在转化犯中,不同的结果影响罪名的确定。 被告人贺洋,黄花村村民。2005年7月9日,贺洋和朋友周杰一起吃完生日饭后回家,途经长潭高速公路黄花路段人行高架桥,两人为谁的力气大发生争吵并决定以扔石头来决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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