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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1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
通知》以及《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
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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