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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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1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 通知》以及《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 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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