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财产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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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财产保险概要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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