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近代历史-2-j10-3z.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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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俄国农奴制度改革: 1.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农奴制危机的加深: 十九世纪上半期,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和沙皇政府实行的一些有利于工商业地展的政策,农奴制俄国的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快的发展。 克里米亚战争大大加重了俄国人民的兵役和赋税负担,加上连年的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大天恶化,许多地区的农民揭 而起,纷纷发动起义。据不完全统计,1858--1860年,俄国发生农民起义近三百次,许多弗捷地方政权因此瘫痪。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况重地打击了农奴主阶级,彻底动摇了农奴制度的经济基础,促进了革命形势的成熟。 群众性的斗争促使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运动日渐活跃起来。自由派地主和资产阶级开始公开谈论废除农奴制度的必要性。他们致函给政府,上书沙皇,制订改革草案,在私人集会、聚餐及宴会上发表演说。自由派资产阶级和地主还批评农奴制国家机构及其贪污、专横、霸道和书刊检查制度等等弊端。 农民革命的胁害使政府开始准备农奴制改革。甚至连沙皇及其赖以存在的支柱--农奴主地主也意识到必须废除农奴制度。1856年,新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告诉莫斯拉省的贵族说:“现行的农奴领有制不能一成不变,从上面来废除农奴制度,比等到从下面有行废除要好一些。”1857年——1858年,各省成立了贵族委员会来制订废除农奴制度的改革草案。 4.1861年农奴制度改革 1857年1月,亚历山大二世主持召开了农民事务机密委员会会议,讨论各省递交的解放农民的方案。经过激烈的争论,直到1861年俄历2月19日(公历3月3日),亚历山大二世正式批准了关于废除农奴制的法令和特别诏书。 2月19日法令的主要内容是: ①关于农奴的人身解放。《二月十七日法令》反映了农奴主一手实行的改革的资产阶级性质。法令宣布了农民的人身自由。从此地主再也不能买卖或交换农奴。地主不能禁止农民结婚,也不能干涉农民的家庭生活。农民得到了用自己的名字订立契约、从事商业和手工业、拥有动产和不动产、用自己的名字进行诉讼等权利。农民还取得了脱离农民地位,成为小市民或着商人的权利。 《二月十九日法令》从法律上宣布了农奴的人身解放,但是在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公民权利。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取消了,但是超经济的(即封建的)强制为经济的(即资产阶级的)强制所代替。这就是农民所处的新地位和他们从前所处的被奴役的无权地位的基本区别。 《二月十九日法令》在农村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从而保证了地主对农民进行半奴隶制的剥削。农民在末同地主订立赎身契约之前,如要使用原先所使用的份地,仍需交纳氏役金或服劳役。农民在赎买份地之前,还负有:“暂时义务”。只是到二十年之后(1881年12月28日)才又颁布一项法令,规定负有“暂时义务”的农民必须赎买份地,而当时这类农民已经多于百分之二十了。 ②关于宅园地和份地及赎取办法。《二月十九日法令》规定,农民在获得人身自由的同时可以得到一块份地或宅旁因地。法令基本上把欧俄部分各省的土地划分为黑土、非黑土和草原三个地带,并且规定了每个地带份地的最高额和最低额。一般都在十二俄亩——二点七五俄亩之间(一俄亩等于十六点三五市亩)。份地在法律上仍然是地主的财产,农民只有永久使用权。地主利用法律中的这些规定,强行割去农民应得份地中最肥沃的部分。这种被地主强行割占的份地就是所谓的割地。它占改革前农民份地的百分之十八。在中央黑土地带现部地区和伏尔加河下游则达百分之二十到四十。 改革以后,全俄平均每个农民得到了三点三俄亩份地。份地中最肥沃的部分以及改革前归地主和农民公有的水塘,牧场和森林都被地主霸占去了。地主故意保存农民份地和地主土地之间的交错现象。地主的土地往往以长条的形式契入农民的份地中间而把农民的份地割裂成互不相联的碎块,从而迫使农民不得不出高价租种地主的这些契形土地,继续受地主的奴役和剥削。 农民要得到自由、宅旁园地和份地,就必须向地主交付负卖金。当时,地主分人农民的全部份地大约价值六亿五千万卢布,而农民必须交付的钱近九亿卢布。农民同地主订立赎地契约时,必须立刻付出赎金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其余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由国家暂时垫付给地主,农民在四十九年内分期本利偿还给国家。截至1905年革命,农民实际交纲的赎金超过了二十亿卢布。 经过改革,地主霸占了大量的沃田,农民和到的份地不仅数量少了,而且质量坏了。地主大约从农民手中夺取了三分之二的土地农民在得到人身自由和一块份地时要立即交付五分之一(20%——25%)的现金,这使农民一开始就负有重债,而地主却由此向农民勒索了大量的赎金,以此去经营资本主义工农业。赎金的四分之三到五分之四由国家暂时垫付(75%--80%),农民在四十九年分期加息还清,这就使农民长期遭受国家的高利贷剥削。 ③关于改革后家民的管理组织。为了加强对改革后农民的控制,政府把农民组织在田有的农民村社中,实行连环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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