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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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七)、丢失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八)、违章处罚:未设置处罚条款 三、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六)部分企业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七)专用发票内部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1、第21条:申报期内报税 2、第22条:不能正常或无法报税,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3、第23条:注销一般纳税人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用设备和未用专用发票交税务机关 4、第24条:缴销专用发票剪角后退还纳税人 5、第25条: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不得退还销售方 6、第26条:经认征,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 7、第27条:经认征,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 8、第28条: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或丢失其中一联的,抵扣进项税额可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进行清算 4、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5、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6、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7、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8、代开发票岗位应按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9、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10、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11、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 (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2、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3、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2)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4、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 第一条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存根联数据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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