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二章 法的本质和特征 教学目的:了解“法”、“法律”的词义及常见用法,深入理解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教学重点: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教学时数:4 学时。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 (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 (四)当代中国“法”和“法律”的区别 教材主张,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超国家法、世界法等等的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二、关于“法的本质”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一)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解答 意志说。包括神的意志说、君主意志说、人民意志说、统治阶级意志说、主权者意志说。 理性说。包括神的理性说、人的理性说。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 伦理价值说。即把法视为伦理价值的载体或化身,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而美国总统林肯认为“法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更是认为,法律是伦理的一部分,自然法乃是笼罩全人类甚至整个宇宙的一系列平等、正义原则。 命令说。法国的博丹、英国的霍布斯和奥斯丁等人认为法是君主或主权者的命令。 工具说。如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把法视为“定分止争”的工具,管仲和葛洪等人则把法视为驱人向善的工具。 (二)当代中国学者的看法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意志是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上述传统法本质观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于是,有的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的学者认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 上述种种观点,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 三、法的本质新解 法的本质在于法是基于社会力量对比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权威性价值准则。 (一)法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产物 1. 解读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级、种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其一,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其二,国际社会是一种放大了的社会力量;其三,利益是凝聚社会力量的吸铁石,又是引发社会力量分化与冲突的金苹果。 法首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 。 法的创制和变革是各派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结果。 (二)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 “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 ——马克思:《资本论》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不仅体现在民事和商事等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及其他领域。 “法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这一命题,揭示了法的合规律性及社会一致性(社会共识)。 (三)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1. 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法 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以社会组织或国家的名义,认同和推行一定的价值,使其作为一定社会或一定时期的主流价值或权威价值。 任何一个社会个体,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任何一个社会阶层,在具体问题上的看法可以有异,但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必须有明确的底线和准则;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大是大非方面必须有正确的态度或形成相对一致的共识。这就是作为价值准则的法的基本前提和目的所在。 2. 法作为价值准则的权威性 在一般意义上,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也指在某种范围内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权威不等同于权力,它建立在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之上。权力来自法则,权威出自民心。权力只有获得相关的认可、遵从与拥护时才能真正成为权威。这就意味着权威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规范意义上的法来理解。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价值准则一般都是权威性的,一旦作出便不能轻易更改,法的接受者虽有异议和不满,也无权作出变更和修正。这是因为法一方面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体现了法的合规律性以及社会一致性;另一方面,法又是社会内部分化的产物,具有合意志性,以及基于社会对立基础上的社会强制性。 四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梅高广告公司.ppt
- 棉花的形态特征和生长发育.ppt
- 植物油营养与健康.ppt
- 模块五二维图形的编辑.ppt
- 模型、符号的建立与作用.ppt
- 模拟电子技术习题解1.ppt
- 模线性方程与模线性方程组.ppt
- 欧共体的成立和日本的崛起.ppt
- 欲盖弥彰材料作文.ppt
- 正交分析方法概述.ppt
- DB11T 2318-2024水鸟同步调查技术规范.docx
- DB11T 2307-2024气象观测铁塔维护要求.docx
-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 辅助供电系统蓄电池 第5部分:锂离子电池 编制说明.docx
- 家电用冷轧钢板和钢带 编制说明.pdf
- 道路车辆 汽车空调系统(MAC)用制冷系统 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pdf
- 金属钙分析方法 微量硅的光度法测定 编制说明.docx
- DB11T 2103.7-2024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7部分:石油化工企业.docx
- DB11T 2315-2024消防安全标识及管理规范.docx
- DB11T 508-2024林草品种审定技术规范.docx
- 全工艺冷轧电工钢 第2部分:晶粒取向钢带(片) 编制说明.pdf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