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起源和性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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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起源和性质;一、物权的起源; 17 世纪,德国法学家们就开始探讨物与财产的区别,关注物上 的权利; 18 世纪的《普鲁士普通邦法》,法典的编纂便采取了与罗马法 完全不同的体系模式;在形式上,它规定了一个简短的引言,然后 是人法、物权、和“人和物权的共同性规定”这三个部分。它的第二编 即“物权编”,与罗马法体系模式的第二部分“物”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依然未抽象出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 物权的客体仍包括有体物和债权等无体物,并未超出 罗马法的理论框架; 直到《德国民法典》诞生之后,“物权”这一概念 才具有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物权制度才得以完 全地系统化,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 以完整建立。;(二)、“物权”实质意义上的起源; 1、占有是为类初期物权存在形式 人类的最初状态为自然状??,这个时期是人类的乌托邦时期, 在这个时期,由于物的极大丰富和人的欲望的有限性,每个人对 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 为了自己的生存利益和安全,必须临时结合成群,这样于不知不觉 中获得了对相互间的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好处 的粗浅观念。人类初期的进步,使他们不再随便栖 身于树上或洞穴中,而是搭树枝为棚,建成小屋 居住,这样促成家庭的形成和家庭的区分。从此, 以家庭为单位的某种形式的私有出现了。此时的 私有虽然只是一种不稳定的、没有法律基础的事实 状态,但是毕竟开始了以家庭为中心的对物的占有。 ;; 3、物权观念的发展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交易逐渐出现,一味的将 商品占为己有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物品需要流动, 才能更大的发挥它的价值,于是,担保物权和有益物权也就逐渐 的出现了。; 二、物权的性质 物权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 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 事权利的物权固有的、本质的属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物权这 一民事权利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因此,这里所说的 物权的性质,主要通过与债权的对比,来说明物权的性质。;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这一命题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标 的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另一方面是 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 独立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应当说,在20世纪开始以前的法律世界中,说物权的本质是对标的物的直接 支配,是一点也不会产生疑问的,但在20世纪开始以后,尤其是在人类经历了两次 世界大战,经历了世界范围的人权运动、女权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与科学技术 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在法律中的地位异军突起,并受到强调 和重视。这些权利当然不是一种请求权,所以区别于债权,但它是支配权,权利人 通过直接支配作为知识产权的标的的智力成果,以及作为人格权的标的的人格利益, 即可以实现自己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直接支配性,仍然是这两种权利 的本质或曰根本属性。这样,以直接支配性还是请求性来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楚河界 线亦就变得没有像以前那样绝对了。 尽管如此,但称支配性与请求性,仍然是区分二者的标志,说 物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大体上仍然并不过时。 当然,既然在现代法律世界中,不能以“直接支配性”和“请求性” 的标准来厘清物权与债权、物权与知识产权,以及物权与人格 权之间的差异,那么辅之以其他基准来对它们予以区分也 就是必要的。;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此所谓“标的物”,原则上 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1)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也就是说在物的一部分上不能成 立物权,这一点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就是“一物一权主义”。 (3)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还必须是有体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而民事权利的本质为法律赋予特定人得 享受特定物的利益,这种权利人就特定物享受的利益,是受法律上之 力———主要是国家机构中的法院的保护的。物权 的权利人,既然可以依己意直接支配标的物,当然也就 可以直接享受标的物的利益。 ;(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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