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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地位变化发展 1、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主张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税收杠杆调节少。 2、资本主义垄断时期至现在,因为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用税收、金融、财政杠杆干预调节经济,税收的地位越来越高。 一、税收形式特征的含义 是指作为分配范畴的税收所固有的标志。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规范性),它是任何社会形式具有的共性特征。 二、税收的强制性 (一)税收强制性的定义: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第四节 税收的形式特征 (二)税收强制性的含义:立法、执法、守法、司法 1、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社会职能,提供共同需要的生产条件和生活设施,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代表社会履行了社会职能,提供了共同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设施,发生了一定的社会费用,那么国家就有权利要求纳税人交纳一部分剩余产品,补偿社会费用,以便维持社会的生存和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而纳税人在平等的享受或消费了国家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后,有义务的分担一部分社会共同费用,这是理所当然的。这种权力义务关系是税收形式特征的最基本的方面,由于它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明显带有强制性因素,不论哪一方面,只要不遵守这种强制性的权力义务关系,必然要收到惩罚。如果正确理解和客观遵守,才能使国家真正的做到以法治税,让纳税人依法纳税。 2、国家通过税收进行的分配所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或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利润、利息、地租等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获取收入,但税收则不同,国家可以不受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限制,不管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否愿意,均可行使征税权,因为国家征税权是凌驾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上的一种占有和支配剩余产品的权力。对于剩余产品的占有和支配,任何生产资料所有权都必须服从国家的征税权。税收强制性的这一点,把税收同利润上缴形式明显地区别开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征税的重要依据。 3、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制约、保护的分配关系,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作用,违背这种分配关系,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税收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是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这种规范的法律形式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税法,而税法是从征纳两方面来规范、制约和保护税收分配关系的。就征税方面说,税法是国家运用征税权利的依据,一旦征税受阻,国家则可以用法律制裁。就纳税人来说,首先要做到依法纳税,同时,纳税人的正当经营和对社会秩序、共同生产条件,以及生活设施的享用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税收之所以是一个强有力的经济杠杆,这与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分布开的。 税收强制性的三层含义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 三、税收的无偿性 (一)税收无偿性的定义: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不需要对具体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而占有和支配一部分剩余产品,即剩余从具体纳税人手中无偿地转移到征税人的手中。 (二)税收无偿性的含义: 1、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不存在直接的偿还问题。这是由社会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是共享的,纳税人从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中得到的利益是无法直接计算计量的,这决定了国家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无偿的。相应的,国家要筹集满足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一般也只能采取无偿原则。 2、国家征税是针对国家与具体纳税人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关系来讲的,而不是对国家与全体纳税人的利益归宿关系来讲。就国家与全体纳税人,即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而言,税收可以说是有偿的。因为,国家征税使纳税人失去了部分剩余产品所有权,但国家为全体纳税人提供了各种服务,纳税人整体则享受了这种服务。应当指出,这种对整体纳税人的偿还性是税收的深层次的问题,不是税收形式特征所要探讨的问题。 3、税收无偿性是针对税收作为分配范畴说的,不是针对税收作为历史范畴说的。如果说,无偿性是剥削阶级社会的特征,不符合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那么这就曲解了税收无偿性的特征,混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实际上,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作对分配范畴的形式特征,无论处于任何社会形态中的税收,就征税人与具体纳税人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关系来说,都是剩余产品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无偿转移,不会因为税收所处的社会形态的性质而变化。 四、税收的固定性(规范性) (一)税收的固定性的定义: 税收的固定性,也可称规范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和税收制度事先规定了每个税种的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收标准,以便由执法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 (二)税收固定性的含义: 1、税收的固定性意味着它是正当的。一方面,国家之所以能够征税,是因为执行了公共事务,拥有了征税的权利,因而是正当的;另一方面,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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