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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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 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一、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 保险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 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知道与管理; 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 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是指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利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亦可称为监督管理机关。 我国管理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的任务:拟定商业保险的注册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 对于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1、保险监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 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为防止市场失灵,或者市场配置资源失灵,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 ①确立法律体制; ②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 ③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 ④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 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 保险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 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 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这里指的法主要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法规。保险监督管理法规,又称保险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 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是保险业法,属于保险监督管理法规。 尽管各国保险监督管理法规建设的形式不尽相同,但其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保险业务许可; 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准备金; 再保险安排; 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企业的资产评估; 会计制度; 审计制度; 财务报表; 破产和清算; 保险中介人的管理等法律制度。 二、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有: 市场功能有缺陷 市场竞争有失灵 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失灵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性质及其经营 具有显著地特点。这些特点有: (一)保险经营的公共性 (二)保险经营的负债性 (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四)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 三、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 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其监督管理活动事先并保持的一种状态。 (一)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依法监督管理原则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 (二)独立监督管理原则 独立监督管理原则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预案则则指保险监督管理的各种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增加保险监督管理的透明度。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督管理对象要公平,监督管理对象在法律面前应平等,在服从监督管理的问题上平等。 (五)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是指保险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六)不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监督管理对象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 五、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 单独管理目标模式 由于各国经济、法律环境不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公告管理 公告管理亦称公示主义,他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它的含义是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承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亦称准则主义,它是指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 (三)实体管理 实体管理亦称批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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