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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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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应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民事义务产生后,对义务人即有法律拘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为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律赋予权利人以请求法院强制投保人履行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 有关资料之提供义务 给付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财产保险合同) 危险显著增加之通知义务 5 施救义务 6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7 (人身保险合同中无) 具体内容、 使用规则不完全相同 一、给付保费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 如投保人未履行其给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投保人履行该义务。此时,根据有法律规定,要使法院强制投保人履行给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需以诉讼方式为之。 人身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给付保费义务的履行 一、给付保费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未履行给付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司法实约定践中,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则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承担未履行给付保险费义务的违约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行规定外,投保人自催告之日起30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内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经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1)未给付保险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的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即财产及有关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有关情况。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险合同: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规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之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如实告知义务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适用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年龄时,有如下情况: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保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进行支付。 投保人申保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多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费还投保人 第二节保险人的义务 在一定条件下给付保险金义务 承保时的注意义务 说明义务 危险承担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 5 不完全相同 一、承担危险的义务 就称谓而言,发生事故时保险人所付的义务称赔偿保险金义务 。 反应在实际赔付的内容上,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近义务严格损失补偿原则。 就称谓而言,发生事故时保险人所付的义务称给付保险金义务 。 反应在实际赔付的内容上,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之寿命与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故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超额保险与代位求偿权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二、承保时注意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是被保险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保护被保险人免于因拥有死亡保险而陷于危险,不少国家保险法均对死亡保险的投保与承保做了严格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 案例 张某于2010年7月30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终身寿险,保险合同记载张母年龄为67岁。 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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