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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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与范围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概括性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民法(狭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5、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认定公民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选民资格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变化 1.受实体法律的规定 2.受审判机构的政策调整 三、法院受案范围与其他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一)原则——司法最终解决 (二)具体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与仲裁机构 3、与行政机关 (1)行政程序先行 (2)行政最终解决 **四、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的处理 (一)与刑事诉讼交叉 (二)与行政诉讼的交叉 1.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是否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2.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意义 1、便于各级各地法院确定管辖权限 2、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判 (四)均衡各地各级法院职能和工作负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一)法定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二)理论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作为标准 法定管辖——法律由明确规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或任意规定为标准划分。 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方式而产生的管辖。 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划分。 共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四、管辖恒定 (一)概念 管辖恒定——在某些情况下,以原告起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权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1.地域管辖的恒定 在诉讼过程中,不因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生变动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 《适用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适用意见》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 2.级别管辖的恒定 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的级别管辖不因为诉讼标的数额的变化而变化。 **(三)诉讼请求变更是否导致管辖变更 1.被告的变更 2.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 3.诉讼请求质的变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及确定标准 (一)概念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哪些一审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确定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案件的争议标的金额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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