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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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调解 第一部分 民事调解原理 第二部分 法院调解原理 第三部分 我国法院调解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第一部分 民事调解原理 一、概念 民事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和斡旋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谅解、让步、协商达成和解,使民事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 民事调解可分为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 二、调解的特性 1、调解利用的自愿性 2、调解目的的和解性 3、调解过程的协商性 4、调节内容的开放性 5、调解中信息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 6、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 7、调解结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8、调节费用的低廉性 三、非诉讼调解 1、性质: 它充分体现了公民的私权自治,是一种私力救济。 注意:在非诉讼调解形式中,行政调解中有明显的公力救济的特征 2、内容: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第二部分 法院调解 一、概念和性质 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性质(争议) 1、法院调解是否是诉讼行为? 2、法院调解中的审判人员在组织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行使的是否是审判权?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1、法院调解实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即调解的第三方主体为公权力,并且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3、法院调解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三、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区别 四、法院调解的分类 (一)从调解的程序分:民事诉讼调解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二者的相同之处。 1、诉讼性质相同,即两者同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2、调解性质相同,同属于诉讼调解。 3、两者启动的程序相同。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官依职权。 4、两者可提起的审级相同,即均可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适用。 不同之处 1、两者启动调解的时间不同。民事诉讼调解在立案时即可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一般在审理阶段才能启动调解程序。 2、两者调解的范围不同。民事调解所调解的范围可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所限,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范围只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两者的限制条件不同。民事诉讼调解的当事人都属私权自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不受限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是私权的问题,还涉及公权力的干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特点 1、主体法定。享有原告诉权的有两部分人:一是被害人,二是受害人。 2、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 3、赔偿能力的低下性。 4、赔偿主体的替代性。 (二)按审级分:一审调解、二审调解、再审调解。 一审调解和二审调解的区别: 两者的客体不同。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审调解与再审调解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二审调解可以成为再审的客体。 区别:两者的客体不同; 启动程序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三)从时间上分:庭前调解、庭中调解、裁判调解。 庭前调解也称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此种调解在日本、台湾地区是常见的方式。 庭中调解,只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或法官审理中认为有调解的可能,均可启动调解程序。 庭后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从调解的强制性分:前置调解(应当调解)和任意调解(可以调解) 前置调解,即一类案件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如未经调解就作出判决的,应视为程序违法。如1980年和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任意调节,即法院认为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均可视情贯彻调解原则。 (五)从调解主体分:法官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法官调解,即法官为调解的主持者。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分为独任法官调解和合议庭调解。 协助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民商案件调解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参加调解。 委托调解,此调解方式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委托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予以确认。 五、法院调解的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三、合法原则 六、法院调解程序 法院调解有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一、开始。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注意:答辩期满前进行的调解。 二、进行。通常按照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 三、结束。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因调解无效而结束。 第二种因调解成立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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