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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淡江大學

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 法規類別: 廢棄物管理 鑑別單位:環安中心、軍訓室 法規名稱 Ws004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條 款 法規條文內容 公告日期 登錄日期 符合 不符合 參考用※ 實際情形說明 對應措施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6.05.28 96.12.20 第 二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四、廚餘:指丟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並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 五、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六、分類:指一般廢棄物於貯存、回收、清除及處理過程中,將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 七、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八、貯存容器:指貯存一般廢棄物之子車、箱、桶、筒、袋及經執行機關規定之容器。 九、排出:指一般廢棄物送出家戶或其他非事業之行為。 十、回收:指將一般廢棄物中之資源垃圾、巨大垃圾及廚餘分類、收集之行為。 十一、清除:指下列行為: (一)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 (二)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 十二、轉運設施:指可將一般廢棄物集中至較大量後,再以大型運輸工具轉運至處理場所之設施。 十三、處理:指下列行為: (一)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 (二)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 (三)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十四、清理:指一般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或處理之行為。 十五、熱處理法: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溫燃燒,將一般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 (二)熱解法:指將一般廢棄物置於無氧或少量氧氣之狀態下,利用熱能裂解使其分解成為氣體、液體或殘渣之處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將一般廢棄物或灰渣加熱至熔流點以上,使其產生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及安定化之處理方法。 (四)其他熱處理法。 十六、連續燃燒式焚化處理設施:指將一般廢棄物連續投入焚化爐內進行移動、攪拌、燃燒及灰渣排出等作業之整體設施。依操作方式分為下列二種設施: (一)全連續式焚化處理設施:每日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者。 (二)準連續式焚化處理設施:每日十六小時以上間歇式運轉者。 十七、分批填料式焚化處理設施:指將一般廢棄物分批投入焚化爐內進行移動、攪拌、燃燒及灰渣排出等作業之整體設施,其每日運轉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 十八、灰渣:指一般廢棄物於焚化過程中,由廢氣處理系統收集之飛灰及爐床底部排出之底渣。 十九、灼燒減量:指將底渣經乾燥至恆重,再於攝氏五百七十五度至六百二十五度之高溫爐內加熱三小時後,底渣減少重量與加熱前重量之百分比。 二十、穩定化法:指利用化學劑與一般廢棄物混合或反應使一般廢棄物穩定或降低危害性之處理方法。。 二十一、計量設備: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之稱重及記錄設備。 二十二、堆肥處理法:指藉微生物之生化作用,在控制條件下,將一般廢棄物中之有機質分解腐熟,轉換成安定之腐植質或土壤改良劑之方法。 二十三、安定掩埋法:指將具安定性之一般廢棄物置於掩埋場,設有防止地盤滑動、沈陷及水土保持設施或措施之處理方法。 二十四、衛生掩埋法:指將一般廢棄物掩埋於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處理方法。 二十五、封閉掩埋法:指將有害垃圾掩埋於以抗壓及雙層不透水材質所構築,並設有阻止污染物外洩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處理方法。 二十六、海洋棄置法:指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運送廢棄物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之處理方法。 96.05.28 96.12.20 ※ 專專用名詞解釋。 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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