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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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归纳 注 规范对象 增持行为规定 减持行为规定 信息披露 法规来源 董、监、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无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版)3.8.X, 短线交易限制(略,见最后表格,注意买入行为包括认购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以及协议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及时披露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通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减持。 无 《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中小板)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创业板)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原有股份、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版)3.8.3,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每增加5%,应当停止交易并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 累计减持达到5%时,停止买卖,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 3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 4.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注:上交所包含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2、(主板、创业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指引第 4.2.21(创业板为:第4.2.18条) 条规定的期间不得买卖该上公司股份。 3、(三个板通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指《规范运作指引》4.2.X)相关规定。 无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4.2.X,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中小创)4.2.2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且未按第 4.2.23 条作出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创业板)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发生日起2日内公告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2.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11.8.3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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