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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窗综合?|?2014-07-23 16:38?编辑:邱恒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
深规土〔2014〕4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4年7月14日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 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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