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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口案例-疑点暂扣概要
虚假出口案例
(一)出口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1996年12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认定为外贸型出口退税企业。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煤炭零售、皮毛及其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该企业虽具备出口资格,但长期从事国内贸易,未见出口行为。2010年5月该公司发生一笔皮制手袋出口业务,出口额为134912美元,出口数量7936个,商品单价17美元,于2010年7月向国税局申请退税132266.67元,退税资料齐全
(二)案分析
鉴于此笔业务是企业第一单出口贸易,为规范其退税行为,审核人员给予了审慎性核查,发现出口口岸为深圳大鹏海关,出口国是法国,取得的是云南省××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价税合计1031680元。该业务货源及出口海关均在外地,且皮制手袋与原主要经营商品不符,为敏感货物。经询问,手袋由供货方直接运至购货方指定的港口并承担运费,符合总局强调的“四自三不见”贸易特征,立刻引起了审核人员的警觉,随即依据《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发涵给云南省××县国税局,要求调查弘顺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发票开具的真实性。2010年8月,收到复函称“经调查属于正常业务。”
面对复函,审核人员陷入了困惑,本地皮制品业发达,为何要到数千里之外的云南购货?而且与口岸形成三方异地大迁徙?其次,企业虽具备外贸出口资格,但一直做国内贸易,为何突然出口?而且企业原来从事煤炭及矿用机电设备销售,这次竟改行做起了皮货生意。尽管企业解释称什么赚钱做什么,政府鼓励创汇,而云南皮货便宜就出口了皮货,但总觉得理由让人难以信服,凭直觉感到里面有问题。然而该企业资料齐全,章戳完备,数据关系正确,且有对方税务机关无问题的复函,遂提报上级国税机关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和担心。
收到情况反映后,上级国税机关给予了高度关注,立即发起案头分析,除认可了上述质疑外,又发现货物出口目的地也存在疑点。该批货物运抵国为法国,而法国是世界名牌皮制品出口大国,为何要进口价值低廉的皮具?同时,出口海关是深圳大鹏海关,这是一个很敏感海关。继而审核人员又比对了换汇成本价和汇率中间价,发现按出口额134912美元计算出的出口换汇成本为7.6470,明显高于其与外商签订合同日期(2010年4月6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8260……各项分析结果表明,这笔业务疑窦丛生,出口骗税的可能性极大。对此,毅然决定暂缓办理退税,同时,再次向云南省××县国税局发函调查。然而,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方迟迟没有回函,退税陷入僵局。期间,企业多次要求退税,并通过私人关系催促,甚至威胁基层退税人员,两级国税局联手行动,以“风险不能排除”为由,顶住压力坚持暂缓退税。2012年,案情出现戏剧性变化。4月5日,云南省国税局稽查局发出《关于建议暂停深圳等地部分企业出口退税的函》(云国税稽函[2012]3号),内称出口货源单位××皮毛制品有限公司等账务混乱,生产能力不足,涉嫌向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建议对取得其专用发票的企业暂停办理退税,一下子揭开了出口骗税的盖子。同年11月15日,云南省国税局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云南“3.22”案件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明列开具给山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9份发票涉案,价税合计1031680元全部为虚开。
案情陡转,税务机关立即转入对此案的稽查侦破。
(三)约谈举证情况
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稽查人员依法约谈了企业法人及财务负责人,详细询问此笔业务的来龙去脉。但二人称对情况不了解,该公司法人已变更,此笔业务是原企业法人做的。针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又进一步约谈了原企业法人。原企业法人介绍说,1990年他与长期做皮货生意的××相识,2010年1月将其聘为公司业务员,负责办理出口业务。2010年4月,该业务员代表山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皮毛制品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约定由山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云南××皮毛制品公司购买皮制手袋7936个,金额1031680元,由供货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购货方指定的港口并承担运费,供货方凭增值税发票、装箱单、实际交货数量与购货方结算货款。2010年7月10日该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收到云南××皮毛制品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31680元,税额149902.22元。当月,财务负责人按照发票所列内容制作入库验收单,并通过银行付款方付清了以上货款,但该笔进项税额未认定抵扣。2010年4月,业务员代表山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斯带儿斯公司(俄罗斯)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斯带儿斯公司销售皮制手袋7936个,金额134912.00美元。2010年4月底,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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