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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与民事赔偿概要
虚假陈述与民事赔偿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刘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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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责任主体
01 虚假陈述
02 因果关系
03 损失认定
05 代理费用
01 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
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01 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认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
02 因果关系
02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02 因果关系
买入时间
虚假陈述
实施日
揭露日或更正日
2015-6-4
2016-4-7
继续持有或卖出
02 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揭露日
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
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虚假陈述实施日
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02 因果关系
02 因果关系
02 因果关系
02 因果关系
03 损失认定
损失赔偿的范围
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03 损失认定
损失的计算
基准日及其之前卖出的
(买入平均价 — 卖出平均价)× 持有数量
基准日之后仍持有或者卖出的
(买入平均价 — 每个交易日的收盘平均价格)× 持有数量
虚假揭露日或更正日 基准日
03 损失认定
基准日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04 责任主体
承担责任的主体
上市公司
发起人
发行人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
实际控制人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05 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
非风险代理,10万元;
半风险代理,首付2万元,胜诉后按照胜诉判决的金额的10%计算;
风险代理,按照胜诉判决金额的15%计算;
以上暂按照200万元损失计算;
以上金额不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委托人应当交纳的费用。
差旅费用由委托人据实报销。
Thank You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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