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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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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1概要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政诉讼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行政审判、行政司法、行政案件诉讼或行政事件诉讼。行政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法律制度,它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被称为司法审查(有时指宪法审查或违宪审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着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或者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的,必须是复议机关已经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各种诉讼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行政诉讼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法是诉讼程序法。 2、行政诉讼法兼有实体法的内容。 3、行政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用于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或双边条约、协定,以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三、行政诉讼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也称诉讼法的共有原则。一般原则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或者是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辩论原则。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也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独有原则。它是指适应行政诉讼的特 殊需要而制定的行政诉讼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特有原则是反映行政诉讼的特点、本质的原则,它们仅适用于行政诉讼,而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1、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被告举证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4)对申请领发许可证、 执照要求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5)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6)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7)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8)对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间接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在这一规定中,直接列举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只是间接规定,只要“法律、法规”列举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就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①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就是说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和行为结果都不直接涉及特定的具体的相对人; ②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它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产生效力; ③具有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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