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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第五章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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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第五章概要

* 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主讲教师:严新龙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五章 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也是古典自然法的重要代表之一。 代表著作《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其中《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花了近20年的时间才完成的心血之作,也是他在政治法律理论的最高成就。 一、研究方法 (一)整体主义的法律观 法学史上的孟德斯鸠也是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倡导者。孟德斯鸠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根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 在孟德斯鸠看来,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个总的精神,或者说一般的精神,它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特征。什么促成法的精神的形成呢?这包括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的交互作用。 (二)新颖的研究方法 1.普遍联系的方法。所谓普遍联系,简单地说,即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推演出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普遍联系在孟德斯鸠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例如法律与自然状态、气候、土地、生活方式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与法律间的联系,即任何一个法律都依赖于某个更为一般的法律。 2.实证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一是强调社会调查与综合考察,即从现实的经验出发来得出相关结论,而不是进行一种纯粹的理论演绎与抽象分析;二是从法律的具体实际出发,即将相关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文献,通过理论归纳与整理,来得出相应的法律结论。 3.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孟德斯鸠有关法律精神的结论,是建立在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基础之上的。历史的方法主要是一种纵向的考察,特别是有关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分析;比较的方法则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的比较分析。 二、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孟德斯鸠从三个层面来使用: 一是“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意义上的法律相当于“自然法”; 二是作为社会准则的法律,它与宗教、道德一起,构成人们行为的基本渊源; 三是由人所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分类 1.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所接受的法律,与人的生命本质密切相关,其主要内容是:和平、生存、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 自然法最重要的一条:皈依“造物主”。而另外四条基本规则是:1.每个人的自卑感使人要求和平;2.人的自然需要促使人寻找食物;3.同类的亲近感、两性间的差异使人相互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4.感情和知识使人愿望过社会生活。 2.神为法。即纯粹的宗教教义。与人为法所不同的的,在稳定性上,神为法永恒不变;在有效性上,神为法有着终极效力;在强制力的来源上,神为法源自人们的信仰。 3.人为法。人为法可以分成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三大类。国际法是涉及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法律,增进福利及减少破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政治法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刑法、警察法等,其目的在于使人民获得自由;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其目的则在于使人民获得财产。 按照孟德斯鸠的设想,人的本性和人类理性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因而法律就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当然,由于每个民族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同,而各国的人为法通常只能适用于各国自己人民,因而法律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同样,人为法的合乎理性也只是从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实际上,由于国家的民主程度以及立法者的素质,法律是否能反映理性,还有赖于一系列相关的条件,这就是——“法的精神”。 三、法的精神 (一) “法的精神”就是与法律相关的这些事物、因素的综合。 各国的法应当同各国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同各自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各自的气候有关系;和各自的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各自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各自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对应。各国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和自己的法律渊源也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也有关系;并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二)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地理环境决定论” 1.气候条件对法律的影响作用 法律在最初产生——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气候条件影响和作用 炎热气候——懒惰、怯懦——适合于暴君统治——较严酷的法律; 寒冷气候——意志刚强、勇敢、珍视自由——适合于共和国——维护自由的法律。 2.国家的地理条件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土壤肥沃、地势平坦——易被征服——适合于专制政体————法律简单、残暴。 地貌多山、土壤贫瘠——勇敢善战、崇尚自由——容易建立共和制度——法律倾向自由。 3.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从事航海和商业——容易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依赖法律调节相互的关系。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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