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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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06 年11 月23 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同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济遵守我国的宪法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 、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予以毕业。 大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 学 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 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同 4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 力者。 科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 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平均绩点等于或小于2.5 者。 院 3、学习期间曾受到 “记过”及 “记过”以上处分者。 4 、结业生、肄业生。 第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没有违纪,毕业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二 款和第四款中学分不足的结业生,学校允许其在规定 的年限内 (四年制的学生在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在 七年内,时间均以学生当年入学之日算起)回校重考 或重修,经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 予学位。 第四条、 毕业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范围的学生,毕业后在 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凭工作单位证明,学校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 同 (四年制的学生在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在七年内,时间均以学生当 年入学之日算起)回校参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经考核合格,符合授 济 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学位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 大 第五条、 对于我校高职本科、独立二级学院的本科毕业生申请 我校的学士学位还需通过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其中二 学 门基础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具体考试 科目可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制订,由教务处依据全日 同 制普通本科要求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合格者才能 获得学士学位。 科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学 1、普通本科学生先由学生所在院 (系)根据授予学士 学位的实施细则,对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 院 提出本院 (系)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经院 (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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