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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培训班-材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材 料 2010年12月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2.1 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10、13条) 原条文第10条“材料生产单位”改为“材料制造单位”;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改为“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改为“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 材料标志中增加“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对取得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增加(6)关于质量证明书的特殊要求; 99版容规第10条对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的原则要求,变成本条(7),去掉复印件前的“有效”字样。 释义:将99版容规第10条和第13条合并,为清晰起见,分成几个段落。同时,将习惯称谓“材料生产单位”改为“材料制造单位”,与《条例》统一。根据《条例》第三条,“生产”是一个大概念,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过程,因此改为材料制造单位更恰当。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释义: 99版容规第13条的规定有二个缺陷:①“弯曲性能”仅限于对钢板而言,对锻件、钢管、螺柱等材料不适用。仅要求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不全面,还应当考虑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②原条文“……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不够全面,未包括GB 151、GB 12337和JB 4732等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现将该条文合并到对材料的通用要求中,写成“(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做为通用要求,新的内容既合理,也更为全面。 99版容规第10条作如下修改:①“……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改为“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决定将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原生产许可证改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已开始实施,并且要求对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进行型式试验。对所有压力容器用材料(包括钢材、有色金属、非金属等)的制造许可实际上很难也没必要全面实施,重要的且已经实施的仅限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而钢管和法兰锻件目前按压力管道元件进行许可管理。②“……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改为“……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不管相应标准中是否规定,必须提供。 《容规》宣贯——第2章 材料 释义: 在材料标志中增加“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对取得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增加“(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要求,以便更好地实施本条(5)关于材质证明书(原件)的要求。但是,对国外进口材料(钢板),其它材料如锻件、管子等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保留99版容规第10条对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的原则要求,变成本条(7),去掉复印件前的“有效”字样,只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其有效性不是本规程规定的范围,此规定旨在要求材料供应单位和经办人对所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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