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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型式试验
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安全注册)
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机械工业工业自动化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O O 四年八月十六日
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含电动气动调节阀、电磁阀,下同,以下
统称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型式试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质检锅函[2003]80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2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
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等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的阀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型
式试验:
(一)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或换证审查要求时;
(二)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三)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质量的重大改变时;
(四)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
(五)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六)产品安全质量有问题,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或用户要求时。
第三条 型式试验应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且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
委员会(CNAL )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章 型式试验程序
第四条 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检测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第五条 整个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流程见图一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流程图》。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的阀门制造单位应向相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详见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要求。
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后,申请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交有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申请型式试验。
图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流程图
第六条 检验机构一般应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样,样品到达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七条 抽样
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抽样,具体抽样方案见第十八条。
产品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样品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
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应填写抽样单。
抽取的样品应用封条封样或用铅封。抽样后当场在现场检测的可不封样。
第八条 样品的送寄
除现场检测外,封样后,由制造单位从封样日起十五天内连同产品资料(详见第十
七条)一起送(或寄)至检验机构。企业送(寄)的样品应保持封样标识完整,保证检
验机构验收样品前封样标识仍保持原始状况。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由专人接收样品,按规定对样品进行验收,并做好样品接收、验收
的记录,一旦封样出现损坏或改变原始状态,经与封样人员及样品制造单位认可后,检
验机构予以处理,必要时重新抽样。样品验收无误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条 为了保持检测公正性,除现场检测外,抽样人员不得参与该产品的检测。
第十一条 产品检测原则上在检验机构采用集中分批检测的方式进行,由检验机构根据
检测任务安排实施检测。
特殊情况时(如时间紧迫,样机的特殊性等),可到申请单位现场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后样品的处理
阀门产品型式试验后的样品由检验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取回,如不按期取回,则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按第三章执行。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结束后,由检验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产品资料审查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申请单位,一份给
评审机构,一份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受理机构,一份留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十五日内向检验机构
提出申诉。申诉的处理按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前,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的(由国家质监
总局授权,并通过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检验,且符合要求,
在一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认可原有型式试验报告,免做相应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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