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成立演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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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成立演讲稿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会成立演讲稿 篇一: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为了保证《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可以联系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电,反馈意见,时间3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12-02 17:19 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 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公安局为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所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基金管理处出具垫付通知、对符合丧葬费用垫付情形的死者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文件和《尸体处理通知书》;追偿垫付费用。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对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救助基金垫付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业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八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险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对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协调保险监督部门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借助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信息平台,如实提供信息系统所需数据源,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向社会公布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申请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通过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同时承诺:受害人方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应同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5)。 第十五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诊断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还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四)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及现场图复印件。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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