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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加固工程安全管理规定(TJHSESOP0616-03)

目的 为确保抗震加固工程质量,提高抗震加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使加固措施在未来的地震中真正发挥减灾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范围 适用于天津石化公司各单位抗震加固工程的管理。 3 定义 3.1抗震加固工程系指已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经抗震鉴定需要加固,又值得加固的工程。根据国家规定,地处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以上地区的单位都应对现有工程开展抗震加固工作。 3.2 抗震鉴定及加固工程,应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的各类抗震鉴定及加固标准、规定。鉴定标准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抗震设计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4 职责 4.1 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抗震的鉴定。 4.2 设计部门负责加固的设计。 4.3 工程管理处、安全环保处、造价中心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4.4 设备管理处、安全环保处、工程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抗震加固工程的验收。 5 工作程序 5.1抗震加固工作流程图 见附录一。 5.2 抗震加固烈度按国家地震局2001年颁发的《中国第四代地震烈度区划分图》(1/400万)确定地震基本烈度或经地震部门核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划分。 5.3 抗震加固应结合维修、大修、技措、更新、改造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用。未考虑设防的在建工程,需修改设计,投资由原项目经费中支出,已经国家验收的新建工程,遗留需设防项目,其费用由收尾工程投资中支出。 5.4 抗震加固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抗震鉴定;(2)加固设计;(3)施工;(4)验收。未经鉴定,不得作加固设计;没有加固设计不得施工;加固质量和资料不合格的,不得验收投用。 5.4.1 抗震鉴定 5.4.1.1 抗震鉴定可由各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正式设计单位、集团公司工程抗震振动技术中心站进行,鉴定与加固设计一般应由一个单位承担。 5.4.1.2 鉴定应对工程的场地、设计、施工、安装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验算。按照现行的各类抗震鉴定标准逐项、逐条逐行鉴定,填写《抗震鉴定意见书》(TJHSER0616-30),由鉴定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负责。无书面鉴定意见的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加固计划。 5.4.2 加固设计 5.4.2.1 加固设计必须按设计程序进行。设计方案应经正式设计单位审核。抗震加固设计,必要时可报请集团公司抗震办公室授权的集团公司工程抗震振动技术中心站或其委托的设计部门审核。 5.4.2.2 由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的加固设计,须经正式设计单位的校、审人审核签字,最后经本单位主管抗震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属有效。 5.4.2.3 设计必须以鉴定意见为依据,做到符合标准、方便施工和使用,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加固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应有充分的研究实验依据,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通过 5.4.2.4 目前还没有成熟加固方案又关系到企业生产、职工生活的重要设施,其抗震加固设计,应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由加固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做出评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4.2.5 设计单位应向工程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并积极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5.4.3 施工 5.4.3.1 施工单位应持有安全作业票证。在不影响生产、工作和质量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的抗震加固,应由熟悉建(构)筑物及设备结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的人员负责指导。 5.4.3.2 加固单位要审查施工预算,按批准的预算进行内外承包,签订合同。 5.4.3.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图未经设计人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变更设计需有设计变更通知书。 5.4.3.4 施工时应严格遵照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加固所用原材料和半成品均应按照现行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4.3.5 要严格技术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要有自检制度,加固单位要设专职现场技术监督人员。隐蔽工程经过检查验收做好记录,才能继续施工。各级抗震减灾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抗震加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规定时,有权令施工单位返工、补修或停工,直至追究责任及经济赔偿。 5.4.3.6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加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做到:没有具体的安全措施不准开工;厂区加固没有所在单位人员监护不准施工;对隐蔽工程设施(水、电、气)不清不准开工,整个安全准备工作未经安全员检查和安全员未到现场不准施工:动火手续和防火措施不全不准动火。 5.4.3.7 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内容有施工图、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隐蔽工程验收、质量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混凝土试压记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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