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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pdf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课程背景】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对大多数汇总纳税企业是既熟悉又认识不清的问
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8]28号),是一个比较粗略的文件,在以后被执行的5年中,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些文件对其进行
补充完善,给人眼花缭乱的感觉,直至以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结果,对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总结和明确,
而企业可能对原有的国税发[2008]28号文未熟练掌握,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又也未仔细研读,故
有必要对政策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比较,以便真正把握政策变化的脉搏和实质。
【课程目标】
1.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要点。
2.掌握《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
见》的要点。
3.了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与《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区别。
【课程特点】
针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实务,要点突出。
在讲解过程中穿插例题,以使学员快速领会。
【课程大纲】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解读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2.管理原则
3.二级分支机构、视同二级分支机构
4.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其中:新设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应作为新设分支机构)
例题,说明二级分支机构及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确认
(二)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在总、分机构的分摊
2.预缴税款的时间核定
3.预缴税款的两种计税依据
4.总、分机构预缴税款及报送的报表
5.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的具体执行及报送的报表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
2.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及影响分摊比例的情况
例题,说明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具体计算
3.构成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三因素的内涵
例题,说明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及调整的情形
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摊比例的审核
6.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税款具体计算
例题,解释第6点
7.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的处理
例题,解释第7点的具体操作
例题,说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总、分机构的处理。
(五)日常管理
1.总、分机构分别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信息
2.机构身份的证明及视同独立纳税人的规定
举例,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原因
3.总、分机构资产损失的具体处理
例题,对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作适当解释
4.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管理
5.对于总、分机构的税务检查的三种情况及税款的分配缴纳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合检查)
例题,说明三种情况下总、分机构缴纳税款的情形
6.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所属跨地区分支机构。
2.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的备案
1.汇总纳税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
2.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种情形
3.调整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的情形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1. 所属的本市分支机构与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2.计税依据为当期实际利润额
3.本市总机构和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预缴
4.本市总机构和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汇算清缴。
(四)日常管理
1.本市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的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工作
2.“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
3. 汇总纳税企业查补所得税处理及《上海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查补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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