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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处理 主讲:吴文远 2008年实施了《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进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2008年是我国劳动关系规范化标志性的一年。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内部用工形式,将原来普遍实行的正式用工、劳动合同工、招聘用工、劳务外包等多种规范、非规范混合用工形式变革为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规范用工形式,并且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 二是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以往用工通常仅为所谓正式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他用工特别是农民工一般不考虑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社会保险成为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面临强大的风险。 三是全面审计了内部劳动规章和实务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一些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普遍进行修改和完善,避免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 《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为劳动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劳动关系中的两个不同主体,其利益是互斥的,其目标与行为是不一致的,以至可能是对立的。 劳动争议作为基于劳动关系的一种矛盾(又称为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1)劳动争议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也就是说,它只能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 (1)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点 (2)劳动争议是因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执。 用人单位:违法用工与管理失范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5、劳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6、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支付经济补偿 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制订规章制度程序存瑕疵 9、利用劳务派遣规避用工责任 劳动者:诚信缺失与维权不当 1、伪造身份、学历证明应聘就业 2、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3、采用罢工、围堵等不合法手段维权 4、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 5、诉请缺乏理性思考,标的额盲目趋高 劳动争议的类型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调解的原则 1、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 2、调解,是指第三者介入劳动争议,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3、仲裁,是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做出评断。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中间环节,也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申请和受理;7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案件仲裁准备 开庭审理和裁决 仲裁文书的送达 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期限为60天。 4、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一是强化规范意识,源头落实劳动争议预防措施。 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或预防中的作用 工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是发挥对职工疏导、教育的作用,主动依法科学地把劳动争议引向理性协调可控的轨道。 1、工会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2、工会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地位作用 4、工会在裁员中的地位作用 5、工会在劳动监督中的作用 《工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监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强化规范意识,源头落实劳动争议预防措施 1、了解争议发生的原因和工人的诉求。 2、权衡雇主策略:对抗(开除、分化、工人替代、闭 厂)与和解(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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