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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陕煤集团债募集说明书-声明和提示一、发行人董事声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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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 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已对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 (一)债券名称:2014年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券(简称“14 陕煤化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三)债券期限:10年期,附发行人第7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人有权在本期债券第7个计息年度期满 时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 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四)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7年的票面年利率根据基 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基本利差区间上限不超过1.69%;基准利 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 同业拆放利率网( )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 术平均数5.00%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即簿记建档的区间上限不超过6.69%。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 续期内前7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前7年的最终基本利差和票面年利率 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7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 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7年利率加上上调的基点,在 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7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7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七)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在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的投资人有权选择:(1 ) 按面值回售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给发行人(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 2 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或者(2 )继续持有 本期债券到期。 (八)回售权利的行使或放弃:投资人行使本期债券的回售权须 在本期债券的回售登记期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具体回售办法详见届 时中央国债登记公司通知),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视为投资人放 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 人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九)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的,须于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 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十)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 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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