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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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 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 GB13223 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 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 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 7 —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 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 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 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 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 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 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4 〕56 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 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 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火电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 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 8 —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执行《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机组名称、公用单元等; 其中,对于所有机组公用的储煤、磨煤、碎煤等设施,在公用单元 中填报;对于其他设施,在机组中填报。 (2)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装卸系统、储存系统、运输系 统、备料系统、锅炉及发电系统、燃气轮机系统、循环冷却系统、 辅助系统等。 (3)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其中必填项为装卸系统, 包括卸煤码头、翻车机房、火车受料槽、汽车受料槽、临时堆场; 储存系统,包括条形煤场、圆形煤场、筒仓、煤粉仓、油罐、气罐; 运输系统,包括输送皮带、皮带机头部、输油管线、输气管线、转 运站、燃料制样间;备料系统包括碎煤机、磨煤机;锅炉及发电系 统,包括一次风机、送风机、二次风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 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凝汽式汽轮机、抽凝式汽轮机、背压式 汽轮机、抽背式汽轮机、发电机;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燃气轮机、 发电机、余热锅炉;循环冷却系统,包括直流冷却、直接空冷塔、 间接空冷塔、机械通风冷却塔;辅助系统,包括灰库、渣仓、渣场、 灰渣场、石膏库房、脱硫副产物库房、氨水罐、液氨罐、石灰石粉 仓等。选填项为装卸系统的门机、抓斗卸煤机,运输系统的入厂采 样间、入炉采样间、原煤仓,锅炉及发电系统的省煤器、空气预热 器等。 — 9 —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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