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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等名詞解釋(一) 工資等名詞解釋(二) 投勞、健保、撥舊制、提新制就是依規定用{工資}就可以 健保月投保金額 健保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受僱勞工之薪資所得,參照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 勞保月薪資總額 勞保第14條 勞保細則第32條 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薪資規劃與退休金提撥 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如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每月薪資總額包括那些?那些人 每月薪資總額(工資)包括: (一)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員工之薪資。 (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員工之薪資。 (三)外勞之薪資。 每月薪資總額(工資)不包括: (一)董事及委任經理人薪酬。 (二)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始僱用之員工薪酬。 (三)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薪酬。 企業因應勞工退休新制的對策 薪資結構調整舉例 (一) 某公司甲員工底薪25200元,伙食津貼1800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津貼5000元、交通津貼2000元,合計每月工資三萬六千元,但勞健保、加班費、假日工資、職災補償等均以底薪計算,預告工資、資遣費、退休金、退休金提繳也希望用底薪計算,該公司面臨之潛在風險如下: 一、勞保之以多報少,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兩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賠償。 二、健保以多報少,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兩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就保以多報少,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賠償。 四、加班短給部份,勞工於五年內得追訴補發。 五、假日工資短給部份,勞工於五年內得追訴補發。 六、職災補償短給部份,勞工於兩年內得追訴補發。 七、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份,勞工於五年內得追訴補發。 八、勞基退休金短給部份,勞工於退休之次月一日起五年內得追訴補發。 九、勞退之退休金短提繳部份,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同時勞工得於離職時起五年內請求賠償。 十、勞工得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請求資遣。 十一、雇主另外得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十二、一旦有案例發生,其他勞工或已離職勞工有樣學樣,後患無窮。 薪資結構調整舉例 (二) 年資保留及年資結清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第四十九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五十五條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年資保留vs年資結清之優劣 解決企業困擾的好方法 合法 大筆金額不必凍結中央信託局 可以留才 可以節稅 員工若將來不符合退休條件可以不給付 節省成本(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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