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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八、资产 (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九、物流 (一)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二)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三)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十、金融 (一)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 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十、金融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三)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四)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 【备案报送资料】(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十、金融 (六)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部分业务,免征增值税 (九)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一、技术 (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备案报送资料】(一)免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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