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2011年2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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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管理创新的特点 明确了信息共享和管理的协作机制 明确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房屋和人口信息按统一规划、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政府各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协同执法,改变了过去一家管理,信息互不相通的方式。 主要内容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为配合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在市场处的指导下,市房产信息中心按新《办法》的要求编制了《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软件,将原有手工登记备案过渡到信息化方式,提升了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系统初步实现了从房屋租赁信息的采集、录入、记费、证表打印到统计分析等功能,并能与“两实”信息平台共享房屋租赁信息。 市政府 各辖区政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租赁当事人 市公安部门 市计生部门 区公安部门 区计生部门 其它行政主管部门 区其它行政主管部门 非住宅租赁备案申报 居住证、治安责任书申报 其它申报事项 上报 审批结果 新《办法》管理流程图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系统登录界面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建立了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租赁合同录入界面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租赁备案证明管理界面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系统操作界面 建立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报表生成界面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适用范围 新《办法》按“两实”工作要求,扩大了房屋租赁管理和人口服务覆盖面: 一方面扩大了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在不涉及是否确权的前提下,将无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出租行为纳入了管理范围,符合“实有房屋”的管理要求;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新增了人口管理的内容,将人口管理与房屋租赁管理相结合起来,符合“实有人口”的管理要求,实现相对稳定的房屋信息与相对流动的人口信息的有机结合。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适用范围 此外,新《办法》明确将国有直管公房、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廉租住房及其它政策性保障住房租赁,不纳入市场租赁行为的管理。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两实”工作的要求,做出了下列重要的改进: 一是强调了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及人口服务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二是明确了公安、计生、工商、卫生、税务、规划、国家安全和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实施具体综合管理;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三是增加了出租房屋和人口服务管理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由各区人民政府建立,以社区(村)为单位,接受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登记备案手续、日常检查、人口服务等工作;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四是以房屋租赁和人口管理为基础,以“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信息卡”、“居住证”为抓手,将房管、公安、计生、卫生、社保、民政、工商、城管等各综治部门的行政管理进行了有机整合。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原则 新《办法》综合考虑了现有的管理模式和新的管理机制,采取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是将租赁行为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住宅租赁委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收件和日常巡查,由房管站登记备案,再交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发放备案结果,既方便了租赁当事人,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便于及时掌握租赁和人口信息。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原则 房屋出租按“有证、无证”进行分类。有合法权属证件的,由辖区房管站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无合法权属证件的,由出租人申报房屋租赁事实情况,履行房屋出租登记义务,由辖区房管站填发《房屋租赁信息登记卡》。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是将房屋按所在社区、所在辖区,根据上述住宅与非住宅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确定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辖区房管站进行日常管理。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人口管理的相关内容 明确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 在受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增加了有关人口信息收件要求; 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非居住使用的出租房屋,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时,明确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作为前置要求; 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租赁管理与人口服务信息共享 新《办法》中明确了房屋租赁与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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