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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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和 监督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做好2017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和监督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478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严格、全面、客观地考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充分发挥质监站作用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政府实现全过程监管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考核范围 (一)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省直管县既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含2015、2016年考核通过的监督机构)和既有监督人员(不含2016年考核通过新进人员); (二)全省符合申报条件的2017年新进人员; (三)石家庄市园林站、石家庄市市政站和唐山市园林站及其监督人员。 三、考核机构 省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监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桑卫京 副组长:翟佳麟、倪文国 成 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考核办)。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省质监考核办。 四、考核内容 监督机构资格条件、监督经费保障情况、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近三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工程质量三年提升和县城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活动落实情况;监督人员资格条件、履职尽责情况、监督执法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等。 本次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程序 省质监考核办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所有监督人员培训及考试,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办本地培训考试工作,并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考试通过的既有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根据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对所辖县(市、区)既有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新进监督人员由省质监考核办另行组织培训考试考核。 省质监考核办负责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级监督人员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并按规定抽查至少20%县级监督人员和县级监督机构进行复核。负责对石家庄市园林质监站、市政站及唐山市园林质监站及其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结束后,省建设主管部门印发考核通报,省质监考核办颁发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证书,督促不合格监督机构完成整改工作,重新考核。 六、考核安排及要求 (一)准备登记阶段(2017年5月8日前) 1.印发《2017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方案》,召开考核工作布置会,部署落实考核工作。 2.各设区市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辖区所有符合条件的既有监督机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附表1)格式进行机构考核登记,并完成审核、汇总工作,5月8日前将机构考核登记表及汇总表原件各一份报省厅。 3.各设区市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既有监督人员和申报2017年新进考核的人员,通过本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分别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登记表》(附件2)和《河北省新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申报表》(附件3)进行信息录入和打印,打印后按程序经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于5月8日前完成对登记和申报人员信息及原件的审查、汇总管理工作,将审核后的登记表、汇总表(按设区市级系统内格式导出打印)原件各一份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4.新进人员限报一个专业,原三级监督人员最多申报两个专业类别,原二级监督人员最多申报三个专业类别,原一级监督人员不限类别申报。非在编人员、未在监督工作岗位从事工程现场监督工作的人员均不得申报考试考核。 5.市、县主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机构登记表有问题的,直接退回监督机构,重新填写,按程序申报;发现人员登记信息有问题的,需同步退回系统中申报信息,重新由系统中申报后再次打印方可生效。省厅发现报送的纸质文件登记信息与实际或系统内申报信息不一致的,一律按无效处理,不得参加考试考核。 (二)培训考试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 省质监考核办统一安排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既有监督人员培训考试,各设区市具体承办。培训时间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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